国标技委 |
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:
我分技委归口的《光学和光子学 手术显微镜 第1部分:要求和试验方法》等7项医疗器械国家行业标准和2项行业标准修改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(标准清单见下表),现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(附件1)发送给您(单位)。
表 1 标准清单
序号 | 标准名称 | 实施建议 |
1 | 光学和光子学 手术显微镜 第1部分:要求和试验方法 | 建议发布之日起24个月实施 |
2 | 光学和光子学 手术显微镜 第2部分:眼科用手术显微镜的光危害 | 建议发布之日起24个月实施 |
3 | 眼科光学 接触镜和接触镜护理产品 基于接触镜结合接触镜护理液评价其相互作用的细胞毒性试验 |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|
4 | 眼科光学 接触镜 第1部分:词汇、分类和推荐的标识规范 |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|
5 | 眼科光学 接触镜护理产品 第11部分:消毒剂测定方法 |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|
6 | 眼科光学 人工晶状体植入系统 |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|
7 | 强脉冲光治疗设备 |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|
8 | YY/T 1028—2023 《医用内窥镜 纤维内窥镜》 第1号修改单 | 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|
9 | YY/T 1080—2009《眼科仪器 直接检眼镜》 第1号修改单 | 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|
请各位委员和有关单位认真审阅,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,请填写《医疗器械标准意见反馈表》(附件2),并于2024年8月31日前(其中2项修改单的反馈意见在7月31日前)反馈至分技委秘书处,逾期无回复按无意见处理,请各位专家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。
秘书处联系方式:
地址:杭州市钱塘区25号大街379号
单位名称: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邮编:310018
联系人:石林 电话:0571-87896527
传真:0571-86002830 邮箱:sactc103sc1@mdst.org.cn
附件:
1.《光学和光子学 手术显微镜 第1部分:要求和试验方法》等7项医疗器械国家行业标准和2项行业标准修改单(征求意见稿)及编制说明
2.医疗器械标准意见反馈表
全国光学和光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
医用光学和仪器分技术委员会
2024年7月1日